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本)及《力合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本次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自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广 泛地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反复权 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安排的对价水平,更 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我们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稿。 4、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 改。 (本页无正文,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 见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唐勇、杨岚、马海涛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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