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匹 狼: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2006-06-10 06:32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作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七匹狼)的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1、七匹狼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七匹狼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2、七匹狼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部分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
献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
要。
    3、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期权数量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岗位职责及职业技能,体现了责、
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公司预留部分期权给未来激励对象,考虑到了公司引进、培养新人才
的实际需要。
    4、奖励基金的设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可操作性。奖励基金的提取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且提取比例合理,不会损害包括中小投资者
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
    5、七匹狼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七匹狼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
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书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