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托普:诉讼进展公告
2006-06-17 06:30   


证券代码:000583   证券简称:*ST托普   公告编号:20060630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自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贡国资委)诉本公司(以下简
称:托普软件)及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发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进展
情况。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1998年4月6日,自贡国资委与托普软件及托普发展签订了《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国家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由托普软件及托普发展出资购买自贡国资委持有的长征公司国家
股42,624,313股,共计88,658,571.04元,另约定了补充协议由自贡国资委将该笔资金全部借
于托普软件及托普发展,并由托普软件及托普发展与自贡国资委约定了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约定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29,552,857.01元,但截止目前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归
还。自贡国资委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托普软件及托普发展立即偿还转股借款本金
29,552,857.01元(大写:贰仟玖佰伍拾伍万贰仟捌佰伍拾柒元零壹分);2、托普软件及托
普发展偿付原告损失及相应利息,并计算到付清时;3、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托普软件
及托普发展承担。
     详情请见 2006年3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06年6月15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6)沿滩民二初字
第24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
    1、被告托普软件偿还原告2002年到期借款29,552,857元;
    2、被告托普软件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自1998年4月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借款
29,552,857元,按当年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70%计算);
    3、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4、被告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自贡国资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774元,财产保全费147764元,其它诉讼费40000元,合计345538元,由被
告托普软件负担。原告已垫交100000元,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06)沿滩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2、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60310及2005年年度报告);
    3、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股东边丽(以下简称:边丽)诉本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虚假陈述纠纷一案的
进展情况。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边丽在起诉书中称,由于托普软件故意隐瞒、遗漏重大事项的误导性,虚假陈述及严重
违规对外担保和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恶意侵权行为,致使其于2001年1月19日错误选择
投资托普软件股票4000股,每股36元多,投资金额146858.20元,后经2002年5月分红送股(
10送9),摊薄每股成本19元。在托普软件违法、违规行为未披露前已亏损卖出部分,按最高
人民法院有关赔付规定计算,仅在托普软件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后的2004年6月17日最后一次
性卖出的4000股,计每股亏14元,即损失5.6万元。边丽就此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托普软件赔偿经济损失伍万元正。
    详情请见 2006年1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06年6月15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成民初字第90号
《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
    被告托普软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边丽赔偿损失50000元。本案件的受理费
2010元,由托普软件承担。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2、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60103及2005年年度报告);
    3、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17日